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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本主题由 xjrcwcom 于 2008-7-4 22:03 设置高亮

昌吉州毕业生就业政策问答

问: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结合自治州实际,2004年12月,经昌吉回族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昌州机编办字[2004]98号)挂牌成立了“自治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007年更名为“昌吉州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并在昌吉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昌吉卫生学校四所院校分别挂牌成立了“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自治州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宣传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开展就业咨询服务活动,组织举办各类校园招聘会,建立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指导监督自治州及自治区驻州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问:自治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1、对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县(市)以下单位、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可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

2、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街道社区所属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的,按照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减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减免税费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的,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6、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贷款的,可由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金融机构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创业带动就业再就业的,根据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再就业人数和企业的类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问:自治区在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有就业愿望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当年9月1日仍未就业的,以及历届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应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领取《求职登记证》。持《求职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电子商务、物流、项目管理、心理咨询、理财规划、广告设计、企业信息管理、企业培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以及网络编辑、公关、劳动保障协理员等职业培训,并参加全国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每人800元培训补助,补助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新劳社字[2006]16号)执行。未就业少数民族民考民大中专毕生业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参加适应岗位需求的强化汉语言培训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汉语言培训补助。补助经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问:什么是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答:为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2006年2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即:“三支一扶”计划。自治区也相应制定了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是: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共招募20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自治区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问:自治区“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的对象有哪些?

  答:招募对象为我区普通高校和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应历届(三年择业期内)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以农村基层急需的农业、农机、林业、林果、植保、畜牧、兽医、农田水利、医学、高护、教育、经济类专业为重点,优先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高学历毕业生和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问:“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的生活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待遇是: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岗前培训费每人500元,由自治区财政支付;交通补贴费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至服务地之间的实际路程(含每年一次探家路费),和汽车、火车、普通客车标准,由地、州财政支付;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0元,由县级财政支付;服务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生活和交通费补贴。



问:“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级人事部门将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凡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或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问:什么是“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

答:为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我州于2004年出台了《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昌州政办 [2004]133号),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1、选派毕业生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牧业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理清发展思路,引导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2、选派程序:(1)制定选派计划;(2)发布招考简章;(3)报名和资格审查;(4)组织笔试、面试;(5)考核和体检;(6)岗前培训与派遣。个别确系农村工作急需紧缺的毕业生也可直接选派。

3、“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2004年至2006年,各县市根据每个村级组织选派一名大中专毕业生的目标,每年按本地村级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确定选派人数;至2006年基本达到“村村都有大学生”的总体要求。 第二阶段:2007年至2008年,各县市按照毕业生的流动和留任情况每年进行补选,到2008年底基本形成一支数量稳定、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志愿在农村工作的大学生队伍。

4、选派的毕业生根据村级组织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岗位,具备条件的可参加村级两委班子的选举。选派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县市人才流动中心集中统一管理。

5、选派的毕业生在农村工作前三年,工资福利待遇由县市人事部门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核定,也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县市要参照企业社保有关规定为选派毕业生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帐户,其中单位交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选派毕业生的工资福利及社保费用均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6、选派毕业生在农村工作满三年后,经群众和农村村级组织认可,本人愿意继续留任工作的,可与乡镇人民政府续签聘用合同,有关待遇和福利问题由县市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不愿继续在农村工作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7、选派的毕业生在农村工作期间,可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聘任专业技术资格,正常晋升档案工资。离开农村后,在农村工作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8、在农村村级组织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列入乡镇后备干部培养;政治素质好、实绩显著的可提拔到乡镇领导岗位上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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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政策?
    答:自治州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自主就业和自谋职业,2004年州人民政府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0号)。意见明确指出: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1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本人档案也可免费在人才服务部门保存2年并为其确认工龄和晋升职称。



问:大中专毕业生怎样办理报到手续?

答: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要持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填写《大中专毕业生报到登记表》,经审查并登记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问:毕业生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答:已毕业的国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到,开具《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落户通知单》后,到所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问: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满1年、在就业单位见习期满后领取《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鉴定考核表》;

(二)由本人填写、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附见习期间考核鉴定,加盖公章;

(三)经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将有关资料归入本人档案。



问: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有什么作用?

答:《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它可以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毕业生要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转落手续,同时也是办理其它手续的依据。



问: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遗失后怎么办?

答:毕业生将报到证遗失的,经由毕业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毕业生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证明属实后,可补办报到证,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以补办,但单位须出具遗失报到证的证明,由学校主管就业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盖章手续。



问: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也是社会化人事管理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是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规定办理涉及人事管理和服务的各项业务。



问:人事代理的服务对象有哪些?
    答: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各类民办事业单位、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它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各类要求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
         

问:人事代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昌吉州人事局《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党办[2003]80号)文件。



问:人事代理采取什么样的管理形式?

答:人事代理实行契约化管理。双方以合同形式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承担的责任和期限。



问:人事代理有哪些服务项目?

答:(1)为代理单位及个人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2)为代理人员保管人事档案,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督促、收集、补充材料入档。;(3)为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4)为代理人员办理档案工资调整、人员流动手续;(5)协助代理人员办理落户手续;(6)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手续;(7)为代理人员接转党(团)组织关系;(8)为代理人员出具各类档案材料证明;(9)办理出国(境)手续;(10)受代理单位或个人委托,代办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统筹手续。

问:实行人事代理有哪些好处?

答:(1)实行人事代理可以从根本上破除职工和单位之间以人事关系和档案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使职工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聘用)合同予以明确,以法律契约关系,使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落到实处。
    (2)实行人事代理可以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人事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凡涉及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职称评审、档案工资调整、户口挂靠等事务性工作,均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从而使用人单位专注于选人用人和事业发展等核心职能。
    (3)实行人事代理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竞争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根据双方确定的合同关系,单位对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可以予以解聘或辞退,这样改变了传统的用人方式,增强了职工的危机感和竞争意识;个人也通过合同约定,强化了个人的法律地位,明确自己在服务期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享受自主择业、合理流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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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事代理由哪个部门具体承办?
    答:按照国家、省和本地区有关政策精神,人事代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含县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部门本着方便代理对象,优质服务的原则,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业务。



问:个人如何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答: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委托保管档案的报告》;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毕业生到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转人事代理科,并提供个人人事档案(或由人事代理科向学校出具调档函);流动人员由人事代理科向本人人事关系、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商函或调档函,按规定接转其人事关系、档案,并审核、登记

3、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4、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卡》和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并按合同委托项目提供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管理、出具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工龄核定、档案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因公(私)出国(境)政审、社会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等服务。



问:个人如何办理单纯保存档案手续?

答:1、本人填写《申请委托保管档案的报告》;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向档案所在单位发调档函,按规定接转人事档案并审核、登记;

3、双方签订《个人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一式两份);

4、办理《人事档案管理卡》和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120元/年/人,并按合同委托项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问: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答: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未就业或就业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凭报到证于毕业当年 12 月 31 日前到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就业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由单位委托实行人事代理。



问: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如何核定?

答:(一)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委托单位出具与确定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资料和考核意见,填写有关档案工资定级、晋升审批表,经人事代理科审核后,确定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

1、事业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根据本单位的性质确定工资标准;

2、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代理科根据国家有关定级、晋升工资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

1、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委托人事代理,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非在职人员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委托代理前有工作单位的,按代理前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职务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标准。



问:人事代理人员如何办理落户手续?

答:(一)本人提出落户申请,并携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报到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及近期2寸免冠黑白照片4张;

(二)填写申请落户登记表,并进行审核;

(三)向公安部门开具《落户通知单》,并按户籍管理有关程序,将户口落入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



问:人事代理人员如何接转党组织关系?

答:(一)外地及本州各县市转移党组织关系到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的,本人持原在省市、地州、县市组织部向昌吉州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程序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

(二)从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转移党组织关系到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的,本人持原单位党组织向州直机关(教育、企业)工委开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按程序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

(三)从各类大中专院校转移党组织关系到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的,本人持学校党组织介绍信,按程序转入流动人员党支部;

(四)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的党员去异地工作的,代办《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按有关规定转出组织关系。



问:查(借)阅人事档案手续如何办理?

答:(一)查(借)阅单位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申明查阅理由,并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人事档案查(借)阅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格按指定地点实行监督查阅,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三)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人事档案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外借,借出档案要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四)查(借)阅档案时,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事档案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拍摄)复制。复制摘录的材料,由人事代理部门审核盖章证明材料的去处和时间;

(五)查阅档案时严禁喝水、拆散、涂改、圈批、折叠、抽换,以免损坏和污染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问:人事档案如何转递?

答:(一)人事代理人员调出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管理范围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递通知单”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二)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派专人领取时必须凭单位介绍信,不准邮局寄或交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四)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收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



问: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党办[2003]80号)文件第六条招聘人员的管理中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并一律实行人事代理,享受《关于转发<自治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38号)规定的受聘人员待遇。



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哪些?
  答: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是指: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问:个人人事档案应存放在何处?
  答:人事档案一直以来由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但近年来,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也开始代理人事档案。而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发布的《流动人员档案管理的通知》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

    答:(1)调动或辞职辞退,应聘到国有企事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研(技)机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人员;
    (2)在流动过程中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人员;
    (3)应聘到外省、市工作、对方暂不能办理调动手续的专业人员;
    (4)调离、因病治疗暂不能择业的专业人员;
    (5)自愿创办、承包经济实体属我市负责安置的军队转业军官和市区生源,长线专业、一时落实不了工作单位,经分配部门同意,本人愿意代理的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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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单位可以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答:具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法人资格,并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发展前途的企事业单位都可以申请人事代理,即全部人员人事代理;或者是单位的部分人员人事代理;或者是界定在某一个时期以后聘用的人员人事代理。

问:哪些毕业生要办理人事代理?

答:全国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各类成人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自学考试和走读中专校毕业生。



问:暂时没有正式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答: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持学校发给的就业报到证或户粮迁移介绍信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成人、自考、走读中专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户口薄、个人档案(包括高中部分)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



问:人事代理期间,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代理单位应与代理人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应及时续签;在合同期间终止合同后,应及时将有关书面材料及代理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转(寄)送至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合同期满时应及时续签或转出;按期缴纳有关费用。



问:委托代理合同期满后,被委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如何处理?

答:委托代理合同期满后,委托单位或个人须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及档案的转出或重新委托代理手续,否则,人事服务机构不再保留其人事关系;被其他需要代理的单位聘用或因未落实单位而待业的,应重新办理委托代理。 



问: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人才服务机构盖章同意接收某毕业生后,学校方能办理就业有关手续。



问:毕业生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选择,双方以平等、公平的态度参与其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要有一个互相了解、互相选择,最终作出决定、签约的过程,这个过程最终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为标志,在此之前,双方都有选择的自由。因此,要在合适的时机签订就业协议。有的毕业生与单位达成了就业意向,但还想再权衡一段时间,这是可以的,但是不宜观望太久。



问:毕业生在签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它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权威性,是学校制订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的主要依据,对签约的三方都有约束力。毕业生签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毕业生还应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除协议书外,如北京市非本地生源进北京市属单位还应经过北京市人事局的审批,还有一些省市也有类似规定。

   签约的一般程序为:毕业生持用人单位的接收函到学校领取就业协议书,先由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后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再交给学校,学校签字后协议书生效。

   一般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年限和待遇。毕业生应向招聘人员索要样本或复印件,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为有效地维护毕业生的合法利益,防止出现意外情况,在签约前最好向单位了解工资待遇、福利、保险、服务期等情况。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

    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会带来许多麻烦。



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双向选择”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所以,毕业生必须信守协议。如果因特殊情况,不得不解除协议,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征得原签约单位的同意,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一定的违约金后,方可另行择业。



问:怎样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

    答: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除了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外,还常常会附加补充协议或增加某些条款,个别用人单位可能还会要求毕业生另外签订单位自己或者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印制的协议书。一般来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主要是用来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等具体问题的。对于毕业生来说,较为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如毕业生离校前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毕业生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毕业生自荐材料中所反映的学习成绩和其他情况必须与档案中的记载相符等等;

     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如到单位报到的时间以及所需材料,毕业生必须通过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单位提供给毕业生的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等等。

    事实上,补充条款或协议中的有些内容,具有毕业生进入单位后需要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性质,因而毕业生原则上应该接受并按单位的要求予以办理。需要提醒的是,毕业生在签署这些补充条款或协议时,一定要对其进行仔细研究,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老师咨询,以免因某些条款的不合理而损害自身利益。



问: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答: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不能接收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生病的毕业生怎么办?

    答:学校应在毕业生离校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政策链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新党办发[2006] 9号)

2006年4月10号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干部和人才队伍的主要来源。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和重视大中专毕业的就业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的政策措施。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以下简称中办发18号文件),就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于2003年和2004年下发了《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以下简称新党发17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4]52号,以下简称新政发52号文件),推动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18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在新党发17号、新政发52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教育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打牢面向基层就业的思想基础

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关键是要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教育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就业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结合大中专学生的思想实际,开展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中专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党和人民的事业、同国家和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以老一代知识分子为榜样,到基层、到边远艰苦地区建功立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大中专学生深入了解国情和区情、了解社会和基层,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从新生入学开始,把就业指导纳入教学计划,重点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和自主创业辅导课,帮助大中专学生确立面向基层和市场的就业意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巡回报告会,大力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宣传吸引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单位的先进经验,组织开展“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唱响到基层、到边远艰苦地区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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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抓紧培养适用对路人才,促进充分就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深入扎实地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作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来抓,纳入就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我区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和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针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大中专毕业生求职就业培训规划,积极开展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技能的再培训。要确定一批定点培训机构,选择培训合格率高、就业率高、办学实力强的职业培训机构及主体专业,开展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要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将培训后的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作为评估定点培训机构的重要标准,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要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加快培养一批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复合技能型人才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和企业的联系,针对社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方向和定点机构专业设置,实施上门服务,开展订单式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确保培训对象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做到培训合格一个、上岗一个。要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开发一批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服务。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城镇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可按《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对农村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自治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办法》给予补贴。

三、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加大县以上教育、卫生和农技部门新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工作力度

加强农村基层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为缓解我区基层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才紧缺状况,自治区从2006年起,在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人员定编基础上,增加5%的人才储备编制,每年招录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并下派到乡镇学校、卫生院和农技部门工作。新录用人员在农村基层单位至少工作2年。今后,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自然减员空编,全部通过正式招录在基层锻炼满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补充。切实做好招录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组织实施,招录工作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分批进行。具体数额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对教育、卫生和农技人才的需求以及生源情况提出,并依据招录人数下达人才储备编制。招录到县以上教育、卫生、农技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本单位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招录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期间,所在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做好新招录人员下基层前的培训工作,并加强与接收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共同做好下派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考察考核工作,促进其更好的为基层服务和自身的健康成长。基层单位要解决好下派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生活问题,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加强日常管理,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会同各地做好补充空编后人才储备编制的清理工作,确保人才储备编制滚动使用。

四、进一步拓宽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渠道,落实相关政策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采取自由职业、短期服务、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纳入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其缴纳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方式,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及时为其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服务。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所在地政府要协调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科技服务“三农”活动,探索将大中专毕业生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拔范围,支持他们开展创新创业、科技咨询、农技推广、技术培训和农、林、牧等种养殖加工技术服务。进一步加大选调生工作的力度。从2006年起,每年选调50名左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以后逐年提高选拔数量。实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从2006年起,自治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录用比例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并实行笔试成绩增加分数或其它优惠政策。对已经录用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五、深化大中专院校教育改革,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既要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力度,增加基层的吸引力,同时也要进一步深化大中专院校教育改革,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努力培养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适用人才。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大中专院校区域布局和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大中专院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各大中专院校在确定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进行教学评估等工作时,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重要依据和指标。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对社会需求较小、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学科和专业及时进行调整。采取优惠政策,实行面向艰苦地区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制度,严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各类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要统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并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市场,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大中专毕业生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用人提供方便。

六、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在重要日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各级组织、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农业、科技、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和工、青、妇组织及大中专院校,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完善配套措施,把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从政治上和工作上关心爱护在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抓好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新做法、新经验。重视发挥兵团基层单位的特殊作用。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到兵团基层单位就业纳入自治区整体工作规划,按照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盘考虑,整体实施。兵团也要立足自身,制定符合兵团实际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关于组织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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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办法

(新人发〔2006〕66号)

2006年9月29日



今年年初,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在全国组织招募2万名高校应届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为贯彻落实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精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畜牧厅、扶贫办、团委、兵团人事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现就开展这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招募计划和组织领导

  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共招募2000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自治区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此项工作在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畜牧厅、政府扶贫办、团委、兵团人事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办公室设在人事厅,负责“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各地、州、市、(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级‘三支一扶’办)。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招募对象为我区普通高校和我区生源区外普通高校应历届(三年择业期内)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生和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基本条件是: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农村基层、兵团团场连队急需的农业、农机、林业、林果、植保、畜牧、兽医、农田水利、医学、高护、教育、经济类专业为重点,优先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生、高学历毕业生和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其基本程序是:

(一) 岗位征集

  每年三月,由地级“三支一扶”办收集、汇总本地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并按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计划安排应侧重于艰苦边远地区,侧重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等需要重点扶持的地区或兵团农牧团场连队。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汇总地级“三支一扶”办上报的岗位需求,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按下达的招募计划面向社会公布招募岗位和数量。

(二)宣传动员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根据全国“三支一扶”办统一制定的宣传提纲、形象标志、宣传口号、招贴海报,安排部署我区的宣传工作。各地、州、市、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重大意义、“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公布“三支一扶”办地址和报名方式,确保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各地高校也要利用校园广播站、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广泛发布招募信息,做好招募宣传工作。

(三)组织招募

1、报名。各地可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本地高校毕业生报名。

2、体检。报名结束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体检标准,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报名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

3、确定人选。年底前,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对体检合格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确定人选,与入选的高校毕业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将确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备案。

(四)培训上岗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对入选的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教育、卫生、扶贫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民族宗教政策,各地基层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业务等。

培训结束后,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将培训合格的毕业生派遣到服务单位报到。各服务单位要按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接受安置工作。

四、服务期间的管理和经费保障

  (一)户档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户口统一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指定的管理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志愿将户口转回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保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日常管理。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管理原则。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将制定有关管理规定,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并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各县人事部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方便,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落实具体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三支一扶”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所在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村基层服务。由于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坚持服务的,应由服务者本人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单位。

  (三)考核管理。“三支一扶”大学生年度和服务期满的考核,由服务单位组织进行。主要考核日常工作、服务业级等。考核结果报县级政府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审核后存入本人档案,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备案。

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将会同地州对“三支一扶”计划年度和每期实施的总体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全国“三支一扶”办。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其中:

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以及招募时的体检费每人300元和岗前培训费每人500元,由自治区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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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贴费按“三支一扶”大学生家庭所在地至服务地之间的实际路程(含每年一次探家路费),和汽车、火车、普通客车标准,由地、州财政支付。

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300元,由县级财政支付。服务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三支一扶”大学生适当生活和交通费补贴。食宿由用人单位解决。

各地、州、市、县(市)“三支一扶”办按自治区“三支一扶”办指定的银行、保险公司统一办理银行卡、保险等相关事项。

五、服务期满后的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一)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就业岗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有效的服务。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的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服务单位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特别是乡镇中小学、卫生医疗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专门招聘这部分毕业生。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公务员、硕士研究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办发[2006]9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回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就业后不再实行见习期。凡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或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评定晋生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本人要求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的,经服务地所在县“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参加报名。服务期不满两年的,停发经费,不享受“三支一扶”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三支一扶”计划的顺利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主动参与,密切合作,按分工负责协调和督导服务工作。人事厅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编制招募计划,并协调方案实施的组织工作等;教育厅、团委负责协调高校招募动员工作;财政厅负责审核经费预算和拨付工作;教育厅、卫生厅、农业厅、畜牧厅、扶贫办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基层单位岗位需求情况,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相关政策;团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确定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人选,落实好相关任职程序。重大事项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审核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二)各级人事部门在”三支一扶”计划的组织实施中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要加强调研指导和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各地、州、市、县(市)“三支一扶”办,要根据服务单位的实际需求情况确定服务岗位,并按岗位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招募。招募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切实选拔品学兼优、专业对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的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

  有以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参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1、风湿病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要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3、血压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合、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6、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病发症者,合格。

7、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8、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9、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10、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11、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12、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13、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14、颅骨缺损、颅内异物残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15、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16、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17、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18、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19、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0、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带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21、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除上述病例外,有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能否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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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

(新劳社字〔2006〕16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三项中的一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最多享受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A类1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500元,E类4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200元。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

元,D类100元,E类90元。

(2)专项职业能力鉴定:50元。

(二)持《求职登记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A类410元,B类340元,C类250元,D类210元,E类2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108元。

第七条  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就业再就业培训资质

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培训结束后,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职

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培训后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成功创办企业,在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可采取帮扶方式,由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为上述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  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居民身份证》;

2.《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

3.职业培训毕(结)业证书;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6.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上加盖“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补贴专用章”,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帮扶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同时持有《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时免交相应补贴标准部分费用。

(二)培训结束后,学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

2.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低保证》复印件;

4.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和《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核拨5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核拨3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四)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创业培训须持学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补贴标准分别核拨剩余的50%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或70%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教学课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有权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和《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各地可按规定样式复制。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职业培训(工种)补贴范围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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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工种)补贴范围及分类

A类:电焊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车工、钳工

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制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

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构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金属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

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定制工、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鉴定估价师

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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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昌州政发 [2004]100号)
                       2004年7月7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中专毕业生是高素质的劳动者,是自治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配置、使用好大中专毕业生,引导他们及时、充分就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人才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职业教育的蓬勃兴起,我州大中专毕业生总体数量大幅增加,预计今后每年有近3000名大中专毕业生回昌吉就业。由于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结构和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不相适应,市场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存在一定误区,使得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很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多方拓展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宽松环境,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拓宽渠道,落实政策,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自治州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积极扩大就业和实施八大重点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我州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农村小城镇和城镇社区建设及“农村产业化年”活动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到农村村组就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跨地区就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实现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县市以下单位、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可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   
    (二)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开招考,逐年择优选拔一部分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农村村组。用5年时间,逐步实现自治州村村都有一名以上大中专毕业生的目标。对选拔到农村村组就业的毕业生,前3年享受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待遇,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人事关系由所在地乡镇人才服务站统一管理。3年后,经群众和村组认可,本人愿意在农村任职的,保留身份,继续任职,享受村组同等职务干部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经费由农村村组自行解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津贴或生活费补助。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含25%),并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4〕71号文件规定,减免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现有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4〕71号及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企业(乡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对该企业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比列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及补充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贷款的,可由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金融机构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创业带动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据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再就业人数和企业的类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农村村组、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依法保障和切实维护大中专毕业生权益。大中专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协议双方履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维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解除大中专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认真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对符合《昌吉州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州内外毕业生,按有关程序申领《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人才工作证》,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取消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昌吉州籍大中专毕业生,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落生源地县以上城镇户口或就业所在地城镇户口;对非昌吉州籍大中专毕业生自愿来昌吉州境内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昌吉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上,就业后,可转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协议书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离校时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人事档案放在学校免费保管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并享受免费档案保管服务。凡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人员中统筹管理。对于短期无法工作并确定无生活来源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和女性毕业生就业给予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和女性毕业生,保证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工与其人口比例均衡发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作为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研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分析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二)加强服务。各级政府要保证必要的投入,加强人才市场和就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人才市场,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登记、就业推荐及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数据库,定期举办大中专毕业生专场供需见面会,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荐大中专毕业跨地区就业,减轻本地就业压力。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根据市场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组织毕业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能培训和“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择业、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师资优势,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和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信心。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要先行试点,成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从低年级开始对学生进行就业意识教育,为其今后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对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审批手续,并确保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自治州将每年的6月定为毕业生就业宣传月。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以宣传月为载体,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参与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吸纳培养毕业生的责任感和储备积聚毕业生人才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典型事迹,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协作。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措施,强化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

(昌州政办 [2004]133号)

2004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派毕业生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牧业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理清发展思路,引导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采取志愿报名、公开招聘、考试选拔、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选派对象:属昌吉州生源、有志于到农村基层工作、尚未就业的中、高等院校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成人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

(四)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个别农村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高校”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制定选派计划;

(二)发布招考简章;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

(五)考核和体检;

(六)岗前培训与派遣。

个别确系农村工作亟需紧缺的毕业生也可直接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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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工作分两个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2004年至2006年,各县市根据每个村级组织选派一名大中专毕业生的目标,每年按本地村级组织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确定选派人数,至2006年基本达到“村村都有大学生”的总体要求。

第二阶段:2007年至2008年,各县市按照毕业生的流动和留任情况每年进行补选,到2008年底基本形成一支数量稳定、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志愿在农村工作的大学生队伍。

第八条  选派招考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招考简章、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录取名单及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  选派的毕业生根据村级组织的实际需要安排工作岗位,具备条件的可参加村级两委班子的选举。

第十条  选派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县市人才流动中心集中统一管理。选派毕业生要填写《村级干部派遣审批表》并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进入农村村级组织工作的证明。

第十一条  选派的毕业生实行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与选派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包括一年试用期。聘用期间参照自治州事业单位聘用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选派毕业生所在村级组织每年都要与毕业生签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聘用合同及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选派毕业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程序、等次、考核结果的使用等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乡镇可按选派毕业生总数的20%确定考核评优比例。考核结果进入个人档案,报县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立选派毕业生培训制度。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岗前培训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培训内容为: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农村工作常识,市场经济知识等;业务培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培训内容根据选派毕业生具体工作岗位安排。选派毕业生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选派的毕业生在农村工作前三年,工资福利待遇由县市人事部门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核定,也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县市要参照企业社保有关规定为选派毕业生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帐户,其中单位交纳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选派毕业生的工资福利及社保费用均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选派毕业生在农村工作满三年后,经群众和农村村级组织认可,本人愿意继续留任工作的,可与乡镇人民政府续签聘用合同,有关待遇和福利问题由县市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不愿继续在农村工作的,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六条  选派的毕业生在农村工作期间,可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聘任专业技术资格,正常晋升档案工资。离开农村后,在农村工作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选派的毕业生在农村工作期间或合同期满离开农村后,报考我州国家公务员可在面试成绩上适当加分,具体为:在农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加3分,最多不超过9分;参加州、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可在笔试成绩上适当加分,具体为:在农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加5分,最多不超过15分。在农村工作期间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可在以上加分基础上再加5分。

第十八条  在农村村级组织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列入乡镇后备干部培养;政治素质好、实绩显著的可提拔到乡镇领导岗位上任职。

第十九条  “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工作在各县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市要成立“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抓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保证“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圆满完成。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负责选派毕业生的具体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农村村级组织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合理安排使用毕业生,充分发挥毕业生作用。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要把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作为县市、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优秀大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对选派毕业生艰苦创业的典型事迹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人才字[1991]48号)
1991年4月1日



    为了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要创造人才能合理流动,职业有选择余地的社会条件”的批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部分流动人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规定(新政发[1988]33号、[1989]57号、[1990]7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1989]11号),特制定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 管理的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保存人事关系和档案:
    1、 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办理辞去现职手续,受聘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办机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边远地区工作呀兴办、承包各类企事业,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2、 经本人申请,分配部门派遣到前款所列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
    3、 当年办理转业手续,已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批准进入保存档案机构所在城市,受聘到前款所列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工作人选,转业后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的军队转业干部;
    4、 脱离原单位自费出国、出境留学或单位同意自费在国内读研究生、硕士以上学位但不同意占本单位编制,具有全民年有制身份的干部;
    下列人员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保存人事档案:
    5、 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及其他“五大”、自费毕业生;
    6、 已无公职身份人员;
    7、 其他流动人员。
    二、 管理机构
    1、 组织派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疆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一律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中心管理。
    2、 各级人才流动中心为流动人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应成立“人才流动中转库”,以此名义办理转保存手续。
    三、管理权限划分
    1、 从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和中央驻乌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流出,或从乌鲁木齐地区其它单位流进自治区直属各部门和中央驻乌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档案,由“自治区人才流动中转库”管理。
    2、 从自治州、市、行署、县(市)“人才流动中转库”管理。
    3、 自谋职业人员,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及其他“五大”、自费毕业生,由本人在户口所在地任选“人才流动中转库”管理。
    4、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机构的地方,其流动人员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管理。
    四、保存身份和档案程序
    1、 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人员,由聘用单位持保存身份委托书,原单位同意证明或辞去现职的批件,聘用单位与本人所签聘用合同,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向“人才流动中转库”申请,填写《流动人员申请保存身份(档案)登记表》,人才流动中心同意后发函调阅全部档案材料、本人近期鉴定和体检表,批准后聘用单位与“中转库”签订保存身份合同书,原单位凭调动通知将人事关系转入“中转库”。
    2、 本办法第一条第2款、第3款人员,由聘用单位持委托书,学生分配部门派遣证(军队转业干部持军转部门证明)和聘用合同,按前款程序办理保存身份手续。转业后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个人名义办理保存手续。
    3、 本办法第一条第4款人员,由个人出具委托书、持单位同意调出证明,国(境)外通知函件或国内入学通知书,按本条第1款程序办理保存身份手续。
    4、 本办法第一条第5款、第6款人员,由个人出具委托书,持身份证(辞职的还须持辞职证明),参照本条第1款程序办理保存档案手续。
    5、 保存身份人员调离“人才流动中转库”,按调出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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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工作内容
    1、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和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转递工作。
    2、 对保存身份人员,负责保存原身份,连续计算工龄。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办理转正审批手续。应存档人员要求按原身份介绍到新的工作单位。
    3、 对自费出国、出境留学人员,负责保存原身份,工龄按国家规定计算,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归国并有接收单位的按原身份给予介绍。
    4、 对无公职身份,单纯存档案人员,在国家录用或有单位聘用时,负责办理推荐手续。
    5、 对存档案人员,负责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手续,按规定出具档案中记载的有关证明材料。
    6、 负责保存身份人员的干部统计工作。
    7、 “中转库”不负责委托保存身份和档案人各种保险、福利和其它管理责任。
    六、管理规定
    1、 除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流动中心外,其它任何机构均不得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转递档案应填写转递通知单,通过机关要交通进行,或由档案管理人员送达,不得公开邮寄,也不得由本人自带或他人转带。
    3、 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并选派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负责。
    4、 保存身份人员回原单位或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接收单位要按所定职务,考虑流动期间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调资的因素,按照同类人员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级别。已回原单位或到其它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照此规定给予补办。
    5、 保存身份人员要求流动(应届毕业生须在见习其满转正后),可向所在企业申请,双方协商妥善处理聘用合同,有新的接收单位后由保存身份机构办理调转手续。企业辞聘的,应及时通知保存身份机构。不辞而别的,企业应即报告,教育无效的由人才流动中心按自动离职处理。
    6、 保存档案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经“人才流动中转库”审查签署意见后,方可送交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7、 收取保存尝人员身份和档案的管理费,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8、 其他有关问题,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新劳人干调字[1989]52号、[1990]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昌州人字[2003]167号)

2003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深化自治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有关程序和办法,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服务,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家人事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1年第1号令)及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由具有人事代理资格的人才代理机构为被代理人(单位)提供的以人事档案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服务,是与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未经授权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对象
  (一)党和国家机关(含人民团体,下同)新进工勤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员制度中依照管理、参照试行、参照管理的除外,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后新进各类人员;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自治州内待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区内外重点院校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单位以及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单位接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
  (六)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
  (七)律师、会计、审计、监理、造价、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八)外国企业驻昌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十)其它流动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提供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和人事业务指导服务;
  (二)为委托单位制定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人事、劳资等业务培训方案;
  (三)为委托单位代办人员录用和人才招聘、引进等人事手续;
  (四)与委托单位合作开展人才岗位培训和转岗培训,并为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办理“农转非”手续;
  (五)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并出具与人事档案有关的证明材料;
  (六)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社会养老统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等手续;
  (七)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办人事考试报名、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相关手续;
  (八)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工龄核定、档案工资调整、身份认定、考核工作及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手续;
  (九)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接转、户口转落、因公(私)出国(境)政审手续;
  (十)为委托单位和个人代理人事争议仲裁有关事宜;
  (十一)为委托单位和个人办理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二)为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人员及流动人员管理人事档案;
  (十三)其他需要为委托单位服务和承担以求职择业为主体的个人代理服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分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代理和单纯保存人事档案两种形式。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委托代理。
  第七条  人事代理业务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
  1、单位须出具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提出委托代理项目;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委托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聘用合同和人事档案;
  3、对人事代理有关材料登记、入库,并向单位出具回执;
  4、办理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
  5、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指派人事代理人,定期走访代理单位,并按委托项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个人委托代理
  1、由本人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并出具身份证原件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向本人人事关系、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商函或调档函,按规定接转其人事关系、档案,并审核、登记、入库;
  3、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一式两份),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4、办理《人事代理服务手册》和当年人事代理交费手续,并按合同委托项目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三)个人单纯保存档案
  1、本人填写《人事代理委托书》;
  2、经代理机构审定后,向档案所在单位发调档函,按规定接转人事档案并审核、登记、入库;
  3、双方签订委托保存人事档案合同书(一式两份),同时办理交费手续。
  第八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以前出台的人事代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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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昌州人字[2003]175号)

2003年7月13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中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各类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6]11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管理原则和机构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州、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的人事档案。
    二、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党和国家机关(含人民团体,下同)新进工勤人员,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推行公务员制度中依照管理、参照试行、参照管理的除外,下同)人事制度改革后新进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待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就业后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属办理辞职、辞退手续和因私出国的,由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六)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各类人员的人事档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不具备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七)外国企业驻昌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八)与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达成人事代理协议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
    (九)跨地区(含驻昌的国家、自治区直属单位和外省区单位)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本人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十)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管理工作内容
    (一)调查研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情况,制定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计工作。
    (二)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等业务,并负责人事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供使用档案材料,并出具以档案记载内容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人才服务机构在代理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期间,负责身份认定、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境)政审等工作,并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评审、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按照“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事、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建设。对流动人员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适当予以减免。
    四、管理工作程序
    (一)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存档立户手续,与接收流动人员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合同期满后,经协商可续订合同。
    (二)人事档案的转递必须完备登记、注销、转入、转出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避免产生“无头档案”。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注明管理档案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在向新接收单位出具流动人员的工作介绍信时,要按流动人员原身份介绍,并注明其原单位所有制性质及本人职别。
    (三)转递档案应由单位组织、人事干部直接送取,或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也不准流动人员自带和他人转带。否则一律不予接收。
    (四)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聘用、调入流动人员时,必须凭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或人事档案证明材料,方可正式办理用人和社会保险手续。对未经当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其它机构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和出具的相关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五)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机构,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年内将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给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要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管理工作要求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重视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备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专门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并保持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二)人才服务机构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将现代化管理手段及微机管理引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保管人事档案的档案库(室)、办公室应按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做到三室分开,并配备一定的装具器材和日常耗费品,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等工作。
    (三)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要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对流动人员在工作期间形成的有关材料,凡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都应及时收集归档。归档材料需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必须在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本人档案。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材料的损坏、丢失,责任单位应负责补建,并同时出具补建档案材料的证明,经上级机关审批后归入档案。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中应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履历表;大中专毕业生派遣证及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的考核材料;每年度的考核表;行政职务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变更材料;婚姻状况变更材料;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记载材料;档案工资变更材料;奖惩材料;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其它按规定应收入人事档案的材料。
    (五)人才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查阅、借阅或索取有关档案证明材料,需持单位行政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前来办理,并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擅自涂改、圈划、抽取、撤换、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的档案材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期间,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的有关手续、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予以认可。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要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进行严密保管。对利用档案材料徇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来源: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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