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昌州政发 [2004]100号)
2004年7月7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促进我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大中专毕业生是高素质的劳动者,是自治州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配置、使用好大中专毕业生,引导他们及时、充分就业,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优化人才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职业教育的蓬勃兴起,我州大中专毕业生总体数量大幅增加,预计今后每年有近3000名大中专毕业生回昌吉就业。由于大中专毕业生的专业结构和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不相适应,市场配置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观念存在一定误区,使得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压力很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多方拓展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宽松环境,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拓宽渠道,落实政策,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
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自治州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积极扩大就业和实施八大重点战略紧密结合起来,紧紧抓住我州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农村小城镇和城镇社区建设及“农村产业化年”活动的有利时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一线就业、到农村村组就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跨地区就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努力实现毕业生多渠道就业,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对大中专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县市以下单位、乡镇基层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其工资标准按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标准确定;试用期(见习期)满后,可按实际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
(二)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自2004年起,各级政府要通过公开招考,逐年择优选拔一部分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农村村组。用5年时间,逐步实现自治州村村都有一名以上大中专毕业生的目标。对选拔到农村村组就业的毕业生,前3年享受当地乡镇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待遇,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人事关系由所在地乡镇人才服务站统一管理。3年后,经群众和村组认可,本人愿意在农村任职的,保留身份,继续任职,享受村组同等职务干部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经费由农村村组自行解决,各级财政给予适当津贴或生活费补助。
(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安置大中专毕业生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含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含25%),并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4〕71号文件规定,减免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2年。现有服务型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上述比例条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四)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雇佣人员在4-8人以内,对其一个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4〕71号及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3〕17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服务的企业(乡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对该企业提供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比列规定的,可享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及补充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请贷款的,可由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金融机构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创业带动就业和再就业的,根据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再就业人数和企业的类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主要面向大中专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县市以下基层单位、农村村组、城市社区、非公有制企业工作2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依法保障和切实维护大中专毕业生权益。大中专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后,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监督协议双方履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情况,维护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各类用人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解除大中专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认真落实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对符合《昌吉州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州内外毕业生,按有关程序申领《昌吉回族自治州引进人才工作证》,并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取消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昌吉州籍大中专毕业生,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可落生源地县以上城镇户口或就业所在地城镇户口;对非昌吉州籍大中专毕业生自愿来昌吉州境内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昌吉州人事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上,就业后,可转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毕业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协议书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迁移和落户手续。离校时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将人事档案放在学校免费保管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可将人事档案存放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并享受免费档案保管服务。凡毕业半年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持毕业证书和有关证明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人员中统筹管理。对于短期无法工作并确定无生活来源者,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济。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和女性毕业生就业给予适当照顾,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少数民族和女性毕业生,保证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工与其人口比例均衡发展。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作为综合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研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分析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对策,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
(二)加强服务。各级政府要保证必要的投入,加强人才市场和就业基地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毕业生人才市场,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促进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人才服务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服务功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登记、就业推荐及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数据库,定期举办大中专毕业生专场供需见面会,为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搭建服务平台;积极推荐大中专毕业跨地区就业,减轻本地就业压力。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设施,根据市场及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组织毕业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能培训和“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毕业生择业、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自身师资优势,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毕业生就业意识和创业意识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和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信心。昌吉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要先行试点,成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学计划,从低年级开始对学生进行就业意识教育,为其今后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对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审批手续,并确保各项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自治州将每年的6月定为毕业生就业宣传月。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新闻媒体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以宣传月为载体,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活动,组织各类用人单位参与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吸纳培养毕业生的责任感和储备积聚毕业生人才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典型事迹,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加强协作。各级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本地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措施,强化服务,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实施办法
(昌州政办 [2004]133号)
2004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创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昌州政发〔2004〕100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派毕业生在村级组织的工作任务是:宣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农牧业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工作;理清发展思路,引导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实施“村村都有大学生工程”,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标准,采取志愿报名、公开招聘、考试选拔、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选派对象:属昌吉州生源、有志于到农村基层工作、尚未就业的中、高等院校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含成人院校毕业生)。
第五条 选派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
(二)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具有报考岗位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
(四)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个别农村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高校”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制定选派计划;
(二)发布招考简章;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笔试、面试;
(五)考核和体检;
(六)岗前培训与派遣。
个别确系农村工作亟需紧缺的毕业生也可直接选派。